2022年4月11日,無錫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根據VOCs在線監測平臺推送的高值點位,對無錫市錫山區某涂裝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噴漆房在作業,配套的引風機開啟,但是噴淋設施停運,活性炭吸附箱內未填充活性炭,噴涂產生的廢氣實際上是未經處理就直接對外排放到大氣環境。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份、調查詢問筆錄1份、現場取證照片4張、“塑料件表面加工項目”環評報告節選內容1份、“一企一策”驗收報告節選內容1份、“一樓有機廢氣處理設備技術改造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1份、2021年原輔材料出入庫臺賬表1份、生產用油漆、固化劑、稀釋劑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各1份等證據為證。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活性炭吸附箱
執法人員當即進行了現場調查和取證,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予以處罰。市生態環境局最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對該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二十三萬元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