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生產、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明確了廠廢氣類別、處理方法和管理要求。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在廠范圍內各種廢氣排放和治理工作。
第四條:生產管理部是XXX廠大氣污染防治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廢氣排放指標的制定與控制及廢氣新技術的推廣應用,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排污總量不超標。
第五條:XXX部是XXX廠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和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第六條:設備部負責
(一)將廢氣治理設施檢維修計劃納入XXX廠設施設備檢維修計劃中,定期開展檢維修工作,確保廢氣治理設施處于完好備用狀態。
(二)審核各運行部廢氣治理設施的檢維修計劃,監督檢查及考核各運行部廢氣治理設施的檢維修工作開展情況。
第七條:各運行部負責屬地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日常管理,制(修)定相關工藝控制措施和應急處置方案,嚴格控制工藝指標,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確保廢氣治理設施運行正常,污染物達標排放,工藝控制措施及演練工作落實到位。
第八條:有可能產生大氣污染的運行部,必須認真編制防治規劃,建立環保責任制,采取措施,防止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環境污染和危害,發生大氣污染事故按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中的匯報程序及時匯報。

廢氣治理設施
第九條:廢氣分類
(一)有組織排放廢氣:經排氣筒(一般高于15米)等固定源進行連續或間斷排放的廢氣,主要包括;工業爐煙氣(加熱爐、鍋爐等產生的煙與工藝廢氣,穩定生產操作而排出的氣體,發生事故或安全閥泄放時排出的氣體、開停工及檢修時泄壓放空排出的氣體機泵等短時間間斷排放的氣體等。
(二)無組織排放廢氣:產品、原料貯存或裝卸過程中及生產裝置運行時散發或泄漏的煙塵、粉塵和烴類、HzS、COz、Nz等有毒有害氣體。
第十條:廢氣治理
(一)各運行部應控制廢氣的排放,在生產過程中減少廢氣的產生量,對產生的廢氣要采取各種措施將其引到廢氣處理設施,處理達標后排放,嚴禁各種廢氣無組織排放。
(二)設備部加強對廢氣處理設施檢修和維護管理,出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禁止在生產區域范圍內焚燒瀝青,油氈、塑料、垃圾或其它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四)運輸、裝卸、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的物質,必須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它防護措施。
(五)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圍環境受到污染。
(六)工藝廢氣的治理
1.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可燃氣體盡量進行回收,作為燃料氣利用,緊急情況下通過火炬焚燒后排放;
2.對易揮發的原料、產品的儲運和裝卸通過采用控制裝卸來減少污染及損失。
3.各運行部要建立廢氣治理設施的運轉情況記錄和廢氣處理記錄。
第十一條:廢氣排放要求
廢氣排放要求
(一)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可燃氣體原則上進燃料氣系統,事故狀態情況下的廢氣排入火炬系統,禁止未經任何處理直接外排。
(二)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發生故障時,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
(三)廢氣治理設施開、停車前上報XXX廠,由XXX廠上報請公司和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員會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寧東環保局)備案、批準。
(四)進行現場采樣分析時產生的廢氣及其他介質應收集或經處理后統一排放,嚴禁就地排放。
(五)計劃性排污如:檢修、試生產、試車等,運行部應制定廢氣處理、排放方案,并將此項內容納入XXX廠總體方案中,經公司生產管理部、設備部、XXX部審批備案后方可進行。
(六)排放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二條:根據五型企業“節約環保型”考核標準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XXX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執行XXX分公司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