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在最高檢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由最高檢、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共同研究起草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下稱《紀要》)正式發布。據介紹,《紀要》著力為解決查辦環境污染犯罪案件中,存在管轄難、調查取證難、司法鑒定難、法律適用難等突出問題。

在涉大氣污染環境行為的處理問題上,《紀要》規定,對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違法國家規定,超標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過行政處罰后又實施上述行為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投放危險物質罪的適用問題,《紀要》明確對于行為人明知其排放、傾倒、處置的污染物含有危險物質,仍實施環境污染行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以污染環境罪論處明顯不足以罰當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罪量刑。
非法排放、傾倒、處置行為的認定問題,《紀要》明確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精神,從行為方式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或者行業操作規范、污染物是否與外環境接觸、是否造成環境污染的危險或者危害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據樸華科技了解,此次發布會是自2014年最高檢新聞辦成立以來,參與部門較多的一次,涵蓋“兩高三部”,這一文件也是“兩高三部”第一次就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聯合出臺專門文件,其法律效力等同于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