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22年4月19日,鄭州市生態環境局新密分局環評科在日常服務管理中,發現鄭州某公司申報的排污許可證信息不全,要求企業補充完善相關信息后,企業在規定時限內未完善,于是按照新密市局關于違法線索移交工作機制,將相關情況交由執法大隊。執法大隊經過調查,發現涉及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違法生產。現場檢查時,企業兩臺焚燒爐正在使用,焚燒爐廢氣通過煙囪排放。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違法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規定。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規定,2022年5月26日鄭州市生態環境局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作出處罰款人民幣叁拾陸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三、案件啟示
本案中,鄭州市生態環境局新密分局職能部門之間積極構建違法線索移交機制,形成“科室一大隊→轄區中隊”線索移交制度,著重解決了線索沒人移、線索移交慢、線索沒人接等痛點、難點問題,確保了案件查處的及時性、有效性;通過“月調度+季通報”,建立執法工作信息共享機制,督促指導轄區違法案件的查辦工作,形成違法線索發現快、移交快、查處快的“三快”處罰工作制度,對違法線索查處的實行閉環管理,有效提升了行政執法效能。該案例從整合執法資源,強化違法線索移送機制一個側面對如何提高執法效能進行了積極探索,具有示范性。針對企業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違法問題,在具體工作中,既需要對此類企業加大指導幫扶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宣傳力度,引導企業履行好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又要加大執法監管力度,督促企業嚴格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規定持證排污、按證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