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氣工業企業不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或者不正常運行有機廢氣處理設備,進行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會造成大量污染物未經處理而直接排放,這些無組織排放的污染物會嚴重影響大氣質量、動植物生長和人體健康,對于這類環境違法行為,必須予以嚴厲打擊。

1、違反揮發性有機物防治義務的法律責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規定,予以處罰。
2、違反氣態污染物防治義務的法律責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規定,予以處罰。
3、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法律責任
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規定,予以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