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氧是治理大氣污染的“攔路虎”,由于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形成臭氧的重要前體物,防止VOCs排放反彈,是治理臭氧污染的關鍵。
有機廢氣處理廠家了解到,日前,受冷空氣鋒前增溫影響,大氣擴散條件不利,臭氧及顆粒物污染容易超標,東莞市大氣辦向各鎮街(園區)啟動污染天氣應急響應。

東莞市大氣辦督查組對城區國控站點周圍的涉VOCs企業進行督查,走進南城永利達科技園,空氣中彌漫著一股濃濃的油墨味。督查人員根據園區企業索引,找到了一家印刷企業,當督查人員要求企業出示環保手續時,企業主管表示“無法提供任何環保手續。”
現場核查發現,印刷車間數臺印刷機正在作業,雖然配套了廢氣處理設備,但沒有落實車間密閉措施,有機廢氣逸散,無法達到有機廢氣排放標準;樓頂的廢氣處理設備電流指示燈顯示“零”,抽風機根本沒有運轉,屬于典型的故意閑置廢氣處理設備、直排廢氣行為。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VOCs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廢氣處理設備;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有機廢氣處理措施減少VOCs廢氣排放。
針對該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市大氣辦督查組立即將情況通報給南城街道大氣辦,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立即責令企業停業整改,并制作雙筆錄。
很多企業對廢氣治理缺乏一個正確的認識,盲目為了應付環保檢查而安裝廢氣處理設備,導致廢氣處理設備并沒有發揮應有的效用,有機廢氣處理效果差、運行質量低,達不到有機廢氣排放標準。
有機廢氣處理廠家提醒各涉氣企業不僅要算成本賬,更要算“生態賬”“發展賬”,未安裝廢氣處理設備、安裝廢氣處理設備形同虛設這種歪風不可長。在環保手續完備的前提下,企業應確保相應的廢氣處理設備安裝,并保持正常使用,兩個條件同時滿足。安裝有廢氣處理設備,但沒有保持正常使用,這也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