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6日,生態環境部門監控中心發現了一條異常數據,南通市通州區某企業VOCs廢氣治理設備用電量連續23小時數值為“0”,但在此期間,該企業的生產設備卻運行正常。
監控人員立即將相關線索轉交屬地。隨后,南通市通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趕赴該企業,開展現場核查。
執法人員通過將數據分析對比、觀看視頻監控等方式認定,該企業無主觀故意情形,主要問題是沒有嚴格執行巡檢制度,未能及時發現VOCs廢氣治理設備斷電。
由于該企業主要污染物為揮發性有機物VOCs,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屬于未按照規定使用VOCs廢氣治理設備的行為。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已依法對企業作出行政處罰。

雖然大氣污染防治法和相關政策、標準針對揮發性有機物VOCs廢氣治理做出嚴格要求,但很多企業并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尤其是中小微企業管理水平差、VOCs廢氣收集率低、逸散排放問題突出。
有機廢氣處理廠家樸華科技了解到,部分企業廢氣治理設備運行、維護工作不夠規范;生產設備與廢氣治理設備同步運行率低,有的企業甚至為節約費用停運廢氣治理設備;甚至很多企業的廢氣治理設備沒有使用說明書,導致企業對廢氣治理設備的性能參數、故障排除等都不甚了解,更談不上廢氣治理。
有機廢氣處理廠家建議涉VOCs企業應規范廢氣治理設備使用流程,加強VOCs廢氣治理設備運行管理,確保VOCs廢氣治理設備有效運行、有機廢氣達標排放。
按照與生產設備“先啟后停”的原則提升VOCs廢氣治理設備運行率。根據有機廢氣處理工藝要求,在VOCs廢氣治理設備達到正常運行條件后方可啟動生產設備,在生產設備停止、殘留VOCs廢氣收集處理完畢后,方可停運廢氣治理設備。
有機廢氣處理裝置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有機廢氣處理裝置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應急有機廢氣處理設備或采取其他替代有機廢氣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