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北京市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VOCs廢氣治理攻堅專項執法行動期間,共檢查企業5800余家次,立案處罰277起,處罰金額450余萬元。其中,大氣環境類問題137起,主要包括不正常使用廢氣處理設備導致廢氣直排、未在密閉空間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
日前,北京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利用車載移動式快速檢測儀進行排查,發現北京某塑膠公司在生產過程中VOCs廢氣排放異常。
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正在生產改性塑料功能母粒,廢氣處理設備處于正常開啟狀態,但廢氣處理設備風機的電機因故障未開啟,導致前端集氣罩無法有效收集廢氣,無法達到有效的廢氣處理效果。

廢氣處理設備RTO蓄熱燃燒設備安裝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產生含VOCs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廢氣處理設備;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廢氣處理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處41500元罰款。
企業進行產生含VOCs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廢氣處理設備;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廢氣處理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廢氣處理設備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廢氣處理設備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應急廢氣處理設備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