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企業在增量環評申請過程中,因使用的材料(潤滑油)VOCs含量較高705g/L,具體用途:涂在汽車座椅表面以減少和消除汽車振動時,部品間磨擦產生的噪聲GB24409-2020車輛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5.1 中列明的 彈性體用特殊功能性涂料。為限值對象范圍外,企業理解為豁免對象。地方環保局依據《廣東省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第五章第三節中的“大力推進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嚴格落實國家和地方產品 VOCs含量限值質量標準,禁止建設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等”項目。中的“涂料”為由退回。后全國涂料協會 出具了該材料不屬于涂料的證明,地方環保局仍舊不接受。依舊要求更換為低VOC材料或出具不可替代性證明。請問:1、潤滑油類的材料,VOC材料限值應參照哪類材料的標準。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2、涂料、油墨、膠粘劑等項目中的等,省廳有指導性范圍嗎?
答:
您好,1、目前國家已出臺《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GB T 38597-2020)等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該標準3.2提到“涂料是指液體、糊狀或粉末狀的一類產品,當其施涂到底材上時,能形成具有保護、裝飾和/或其他特殊功能的涂層!,建議按照國家標準執行。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環大氣〔2019〕53號)》明確,“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國家未明確相關標準的,低VOC含量材料也可按此判定。2、指導性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涉及VOCs的原輔材料。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