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環保廳下發通知,江蘇連云港、鹽城兩地因環保整治而停產的化工園區企業,停產企業復產不再依賴環保部門的核查、驗收等程序,完成整改任務的企業將相關情況進行社會公示、向有關環保部門提交材料備案后即可復產,但若再犯將被責令關停。

江蘇省環保廳這份名為《關于依法做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企業復產工作的通知》(蘇環辦【2018】282號文,下稱282號文)表示,按照《環境保護法》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 停產整治辦法》有關要求,由排污者依法改正違法排污、實施整治的責任,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決定的解除與否不再依賴于環保部門的核查、驗收等程序,而是取決于排污者自身整治達標情況。
排污者完成整改任務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任務完成情況和整改信息進行社會公開,報作出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監測報告以及整改期間生產用電量、用水量、主要產品產量與整改前的對比情況等材料。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決定自排污者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之日起解除。排污者解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解除之日起30日內對排污者進行跟蹤檢查。對停產整治決定解除后發現又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依法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對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決定解除后又發現新的環境違法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理或處罰。
樸華科技認為,282號文在復產標準上給予了企業較大的自由,目的是避免“一刀切”,而“若發現又實施同一違法行為將被責令停業、關閉”等規定則又是懸在企業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因此企業的環保壓力并未減少”。而近期一些企業的復產情況也印證了這種說法。財聯社12日報道稱,因受限于污水、固廢等處理能力,有些企業雖然復產,但產能恢復尚不完全,已復產企業也只是恢復了個別產品的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