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上午,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中華環保聯合會與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華公司)大氣環境污染責任糾紛公益訴訟一案,依法公開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被告振華公司賠償因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損失2198.36萬元,用于德州市大氣環境質量修復,并在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駁回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其他訴訟請求。該案件是新環保法面世后全國首起針對大氣污染行為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將作為以后同類訴訟案件判決的參照依據,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該案件于去年3月24日立案受理,2015年12月,中華環保聯合會與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曾訂立技術咨詢合同,委托其對振華公司排放大氣污染物致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失的數額等進行鑒定。今年5月,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研究中心根據已經雙方質證的法院調取的證據作出評估意見。鑒定結論為:被告企業在鑒定期間超標向空氣排放二氧化硫共計255噸、氮氧化物共計589噸、煙粉塵共計19噸。單位治理成本分別按0.56萬元/噸、0.68萬元/噸、0.33萬元/噸計算。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虛擬治理成本的3-5倍,本報告取參數5,虛擬治理成本分別為713萬元、2002萬元、31萬元,共計2746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振華公司是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適格主體,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可以請求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關于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要被告振華公司立即停止超標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以及在省級及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被告振華公司已于2015年3月27日放水停產,停止使用原廠區,可認定被告振華公司已經停止侵害。環境權益具有公共權益的屬性,因被告振華公司超標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有造成環境污染損害之虞,其行為侵害了社會公共的精神性環境權益,應當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關于被告振華公司應當承擔的生態損害賠償數額,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委托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進行鑒定評估,相關鑒定評估報告雖系單方委托相應機構作出,但評估機構具有法定資質,評估事項與待證事實有關,評估依據均已經過原、被告雙方的質證,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關聯性,且被告振華公司未舉出相反證據推翻該鑒定評估報告,法院認為該報告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根據有關規定,利用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得到的環境損害可以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依據。按照規定,被告振華公司所在的環境空氣二類區生態損害數額為虛擬治理成本的3-5倍,法院認定按虛擬治理成本的4倍計算生態損害數額,即:2198.36萬元。
至于原告要求的污染超標排放導致的損失,以及要求被告增設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法院認為屬于行政處罰范疇,非民事責任,法院不予支持。德州中院依照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遂依法上述判決。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口頭表示是否上訴,現該案判決在法定上訴期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