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8月1日就生態環境部檢查組對漣源市某煤氣公司現場交辦問題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以臨時限產的方式應對檢查;
2、未嚴格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產措施;
3、脫硫系統在檢修過程中使用氨法脫硫,造成二次污染;
4、發電站余熱鍋爐排氣筒煙氣超標排放;
5、煉焦生產線在推焦過程中,焦爐焦側煙氣未集中收集處置,存在冒煙現象,煤焦物料大棚未密閉儲存;
6、部分脫硫裝置儲罐罐頂廢氣未經收集處理直排大氣;
7、調試及手工報告涉嫌造假;
8、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維,發電站余熱鍋爐監測平臺不符合規范要求。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以及《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一百條第三項、第五項、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以及《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中《表3-4 超過許可濃度排放污染物(氣)的裁量標準》、《表4-3 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行為的裁量標準》、《表6-1 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有組織排放)的裁量標準》、《表13 通用裁量表》。
經案審會研究,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責令你公司改正以上違法行為,對立行立改的問題進行立即整改,對限期整改的問題制定整改方案,嚴格按照所制定的整改方案整改到位。
二、7項合計處罰款人民幣壹佰柒拾伍萬叁仟捌佰元整(¥1753800.00)。其中:
1、以臨時限產的方式應對檢查,處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00);
2、未嚴格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產措施,處罰款人民幣伍拾陸萬元整(¥560000.00);
3、脫硫系統在檢修過程中使用氨法脫硫,造成二次污染,處罰款人民幣陸萬玖仟元整(¥69000.00);
4、發電站余熱鍋爐排氣筒煙氣超標排放,處罰款人民幣伍拾陸萬元整(¥560000.00);
5、煉焦生產線在推焦過程中,焦爐焦側煙氣未集中收集處置,存在冒煙現象,煤焦物料大棚未密閉儲存,處罰款人民幣拾叁萬捌仟元整(¥138000.00);
6、部分脫硫裝置儲罐罐頂廢氣未經收集處理直排大氣,處罰款人民幣陸萬玖仟元整(¥69000.00);
7、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維,發電站余熱鍋爐監測平臺不符合規范要求,處罰款人民幣拾伍萬柒仟捌佰元整(¥157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