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無錫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在對濱湖經開區某電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車間內從事油漆作業,未配套廢氣收集處理設備,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在車間內無組織排放。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執法人員當即進行了現場調查和取證,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予以處罰。無錫市生態環境部門最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對該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拾萬肆仟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界相關人士表示,油漆車間不配套廢氣收集處理設備,使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在車間內無組織排放,導致廢氣間接排放至外環境。這是當前一些企業存在的通病。很多企業往往忽略了這一行為也是違法行為。涉案單位因這一違法行為,受到了重罰,教訓是深刻的!如果該企業需要參加有關項目的招投標,在1-3年內,將喪失投標資格,被禁止在市場之外。因此,希望一切生產企業引起重視,認真學習、執行我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切實將環境保護規范落實到每一道生產工序,這樣既保護了環境,保護了一線生產人員的身體健康,也使企業本身免受行政處罰。
相關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備;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備,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