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有組織排放源,包括VOCs無組織廢氣收集后轉變為有組織排放源,執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有兩方面:
一是排放濃度控制。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污染物排放應符合相關行業排放標準規定,如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石油煉制、石油化工、合成樹脂、煉焦、制藥、農藥、涂料油墨膠粘劑、合成革與人造革、橡膠制品、鑄造等執行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無行業排放標準的,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的規定。
二是處理效率要求。車間或生產設施有組織排氣中,或無組織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對于重點地區,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
以上規定的目的是針對VOCs通風排放的特點(氣量規模大、濃度低,濃度達標容易,但總量并未減少),通過對大源實施“排放濃度+處理效率”雙指標控制,有效減少VOCs排放量;對小源則簡化了要求,僅要求排放濃度達標。VOCs有組織排放源執行的排放控制要求匯總見下表。

VOCs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執行上表要求,應注意如下事項:
① 同一車間內同類性質廢氣有多根排氣筒的,合并計算NMHC排放速率,避免拆分達標。
② 需要滿足處理效率要求的,企業必須在處理設施進出口管道上均設置符合監測規范要求的采樣孔、采樣平臺等。
③ 關于豁免處理效率的認定。綜合考慮企業生產工藝、運行工況、含VOCs原輔材料使用情況以及廢氣收集率等因素,開展系統、全面的監測評估,保證在最不利生產工況下NMHC初始排放速率不超過3 kg/h(重點地區2 kg/h),且廢氣收集系統符合標準規定(如控制風速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豁免處理效率要求。相關臺賬應保存備查。
④ 企業同一工序在所有工作時段內使用的含VOCs原輔材料全部符合國家規定的低VOCs含量產品要求的前提下,方可豁免對治理設施處理效率的要求。
⑤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廢氣處理設備進口任意1小時NMHC排放速率超過3kg/h(重點地區2kg/h),且處理效率未達到80%的,認定為超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