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士某塑膠廠不正常排放大氣污染物,被責令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25.8萬元。
基本案情
華士某塑膠廠主要從事建筑用塑料管件、管材的生產,主要原料為PVC(聚氯乙烯)樹脂粉。檢查時,該單位生產PVC建筑用排水管的一車間中1號、2號和3號三臺注塑擠出機正在運行,配套的廢氣處理(水噴淋+低溫等離子+活性炭吸附)設施引風機未開啟、水噴淋裝置內無噴淋液、低溫等離子器停運;2號、3號注塑擠出機注塑擠出工序上方的集氣罩管道已脫落,與廢氣收集管道未連接。該單位注塑擠出過程產生的大氣污染物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構成以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案件調查過程中,無錫市生態環境局向企業宣貫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制度,企業主動表示愿意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簽署了《無錫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意愿反饋單》,配合填寫了《涉嫌大氣環境損害現場調查表》,并提交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意向書》,說明了企業積極整改的情況,并承諾自愿對該案件承擔2萬元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用于彌補造成的生態環境影響。無錫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支撐單位運用大氣污染虛擬治理成本法,核算確定本案的生態損害賠償金額低于企業主動賠償的金額,故通過綜合認定方式確定本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方案。
處理結果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1月11日,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和《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并將該單位積極整改、主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情況作為從輕、減輕處罰的認定依據,在告知罰款數額的基礎上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最終決定處罰款人民幣25.8萬元整。
案件點評
實踐中,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行需要消耗較高成本,一些企業受經濟利益驅使,通過各種方式逃避監管,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如有的企業為了逃避監管“晝伏夜出”,在晚上違規排放大氣污染物;篡改監測設備參數,將超標排放變成“達標”排放;在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為降低運行成本,偷偷停運、部分停運、不及時添加藥劑、更換活性炭等。上述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造成大量污染物未經過有效處理直接排放,嚴重污染大氣環境。對這些行為,必須予以嚴厲打擊。
本案中,該單位廢氣處理設施引風機未開啟、集氣罩管道脫落未與廢氣收集管道連接,導致大氣污染物未能有效全部收集進入廢氣處理設施,存在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直接排放的情形;水噴淋裝置內無噴淋液、低溫等離子器停運,導致廢氣未能被有效處理,存在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作用的情形。該單位不及時、不按規程進行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檢查、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夠正常發揮處理作用,構成以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方式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違背了企業理應承擔的環境保護法律義務。在處罰過程中,該單位主動積極配合調查,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符合自由裁量的從輕情節,依法適用從輕處罰。本案警示所有排污單位,應當自覺履行治污主體責任,加強企業內部環境污染問題排查,強化污染物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和維護,及時做好巡查、檢修、維護,確保設施正常有效運行,從源頭解決污染治理問題。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