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宿遷一家公司收到了一份宿城區人民法院寄來的行政裁定書,公司負責環保業務的凌經理發現行政裁定書是來自市生態環境局申請的強制執行。上面說之前被處罰的10萬塊錢沒有按期繳納,現在不僅要把之前的10萬塊罰款給補繳了,還得再繳10萬元這咋回事?
一頭霧水的他立馬打電話到市生態環境局去詢問——
“你們公司因存在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2022年5月9日被處罰10萬元,但是你們在規定期限內一直沒有繳納罰款,所以被依法申請強制執行了。”市生態環境局的法規部門同志向他解釋道。
“那我們現在把這10萬元的罰款繳了不就行了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違法企業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所以,依照法院的行政裁定書,你們公司需依法繳納10萬元罰款和10萬元加處的罰款,一共是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