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煙囪結構設計應符合《煙囪設計規范》(GB 50051--2002)和《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2003)的要求。
2、設計煙囪時,應根據使用條件、功能要求、煙囪高度、材料供應及施工條件等因素,確定采用磚煙囪、鋼筋混凝土煙囪或鋼煙囪。
3、下列情況不官采用磚煙囪:1重要的或高度大于60 m的煙囪:②地震設防裂度為9度地區的煙囪;③地震設防裂度為8度時,I/I、IV類場地的煙囪。
4、煙囪基礎一般宜采用板式基礎,板式基礎可以是環形或圓形的。在條件允許時,可采用殼式基礎。
5、煙囪筒壁和基礎的受熱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燒結普通鄙土磚筒壁的最高受熱溫度不應超過400℃;(2)鋼筋混凝士筒壁和基礎以及素混凝土基礎,受熱溫度不應超過150℃;(3)鋼煙囪筒壁的最高受熱溫度應符合相關規定。
6、煙囪的荷載與作用可分為下列三類:(1)永久性荷載與作用:結構自重、土重。土壓力、拉線的拉力;(2)可變荷載與作用;(3)偶然荷載:罕遇地震作用,拉線斷線,撞擊,爆炸等。
7、煙囪的高度應同時滿足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環境評價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