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年4月7日,泰州市海陵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前期環境監測走航提供的數據支持,對VOCs異常區域進行數據分析,經過行業排查、精準研判,最后實地檢查發現,某電氣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
某電氣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家用電力器具、燈具、工藝品等生產和銷售,項目噴塑工序有廢氣產生,配套建設了污染防治設施,工藝為活性炭吸附后達標排放。4月7日,泰州市海陵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噴塑車間正在運行,兩名工人正在進行噴粉作業,廢氣處理設施活性炭吸附裝置正在運行,但現場檢查發現,該車間在噴塑作業時,吸附處理效果不佳,現場氣味較大,經拆開活性炭吸附裝置后發現,該公司廢氣處理設備活性炭吸附裝置內未填充活性炭。

廢氣處理設備
【辦理結果】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了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環境違法行為,4月7日,泰州市海陵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涉嫌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并對噴塑生產線進行了現場查封。該公司在案發后積極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主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工作。2022年4月24日,泰州市生態環境局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擬處罰款叁拾伍萬元,6月27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典型意義】
以走航車監測數據為支撐,使執法更加精準,對推動科技與生態環境執法結合有深刻的現實意義。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有利于約束破壞環境的行為,樹立起大家的環保意識,從而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