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主要從事精密鑄造加工項目生產,2021年12月27日,我局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澆鑄、拋丸工段中存在工業廢氣排放,對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該公司依法應當領取排污許可證,但該公司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無證排放大氣污染物。
【辦理結果】
2022年2月17日,我局對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該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未對告知書所述事項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申請。2022年3月7日,我局決定對該公司作出如下處罰:1、責令改正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行為;2、罰款人民幣288000整。
【法律適用】
該公司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無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一)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二)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較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范圍、實施步驟和管理類別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擬訂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制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范圍、實施步驟和管理類別名錄,應當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典型意義】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自2021年3月1日已經正式施行,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從事精密鑄造加工項目生產,屬于排污許可簡化管理,企業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但未申領。《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施行前,環保部門已經多次開展系列培訓,但該企業依然忽視該工作,最終導致被處罰。企業不能“一心生產”,而對環保管理“不聞不問”,要想企業發展壯大,企業要在環保管理上“更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