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年3月10日,玉溪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玉溪市污染源自動數據信息中心會同玉溪市生態環境局華寧分局執法人員對云南某紙業有限公司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現場端運維監管工作,發現該公司COD自動監測設備分析儀、氨氮自動監測設備分析儀、總磷自動監測設備分析儀采樣管被人為從正常測量的進水管路拔出,將采樣管置于礦泉水瓶(瓶中存在不明液體)中進行采樣測量。經檢測,礦泉水瓶中不明液體COD、氨氮、總磷等因子濃度與該公司污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水對應因子濃度差異較大,涉嫌篡改自動監測數據。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2022年10月8日,玉溪市生態環境局華寧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22年10月8日,華寧縣公安局依法對該案立案,目前案件正在偵辦中。
同時,玉溪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及按照《云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規定(試行)》計算罰款金額,作出對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罰款45.2萬元的行政處罰。
【啟示意義】
本案中,企業無視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管理要求,采取替換水樣的方式篡改自動監控數據,在打擊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專項行動期間頂風作案。當地生態環境部門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環境權益,強化大案要案查辦,密切與公安、檢察機關協作,對企業環境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后,又進一步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涉案人員的刑事責任,強化震懾、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