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中下旬,寧波市生態環境局通過分析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數據、現場端視頻監控錄像,發現寧波某家紡有限公司在廢水處理站終沉池設有一根異常管道,存在環境違法嫌疑。執法人員隨即召開案情專題分析會,對案件線索展開會商、研判,對現場檢查流程進行周密部署。2021年12月23日下午,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開展突擊檢查,并啟動公檢法司環五部門聯動機制,邀請其他部門聯合辦案。
通過無人機偵查確認,該公司在廢水站終沉池安裝的異常管道連接至廠區邊的河道,現場檢查時該管道正在抽取河道水排入終沉池,稀釋排向水質自動采樣器的廢水,涉嫌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進一步檢查發現,該公司在廢水處理中間環節儲水罐底部私設暗管,大量未經處理的生產廢水通過暗管直接偷排到市政管網污水井,經監測偷排廢水濃度COD(化學需氧量)高達5100mg/L(超標近25倍),偷排廢水量約180噸/天。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2022年1月10日,寧波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2年10月20日,慈溪市人民檢察院對3名涉案人員提起公訴。2022年11月1日,慈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3名被告人犯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至8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0.5至2萬元不等。
同時,寧波市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3月22日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利用私設暗管等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并處罰款55萬元整。
【啟示意義】
2020年寧波市生態環境局聯合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4部門印發了《關于加強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司法保障的實施意見》,創建了公檢法司環五部門聯動機制(生態環境司法銜接大平臺)。本案現場勘察結束后,執法人員和公安人員依據該機制對企業涉案人員進行審訊,講明利害,還原企業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組織分工、作案經過、持續時間等違法事實,大幅提升了案件辦理效率,有效打擊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環境違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