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家大力推進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工作。生態環境部《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3號)和《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環大氣〔2020〕33號)提出,企業采用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涂料、油墨、膠粘劑等,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滿足相關規定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VOCs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近日,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相關鼓勵政策。
具體如下:
在同一個生產線內,涂料、油墨、清洗劑、膠粘劑等涉VOCs原輔材料全部完成替代,VOCs含量均符合低揮發性相關要求,VOCs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穩定達標,現場管理規范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VOCs末端治理設施。符合相關要求的企業,如已建設VOCs末端治理設施的,可停止運行;新建企業可不再要求建設VOCs末端治理設施。
1、完成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
涂料VOCs含量應符合《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GB/T38597)表1、表3、表4中相關限值要求。油墨VOCs含量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4部分:印刷業》(DB37/2801.4)表1和《油墨中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T38507)表1中相關限值要求。清洗劑VOCs含量應符合《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GB/T38508)表1中水基清洗劑和表2中相關限值要求。膠粘劑VOCs含量應符合《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限量》(GB/T33372)表2和表3中相關限值要求。
2、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廢氣排氣筒應設置符合監測規范要求的監測孔、監測梯和監測平臺。排氣筒的VOCs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應穩定達到國家和省相關排放標準限值要求。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濃度應穩定達到《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附錄A中相關限值要求,企業廠界VOCs無組織排放濃度應穩定達到國家和省相關排放標準限值要求。監測過程應綜合考慮生產工藝、運行工況、含VOCs原輔材料使用情況以及廢氣收集率等因素,按照相關監測技術規范,監測最不利生產工況下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
3、現場管理符合環保規范要求。
廢氣收集系統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和我省相關排放標準管控要求?,F場管理規范,涉VOCs物料的儲存、轉移和輸送、調配、噴涂、流平、干燥、清洗、回收等過程嚴格落實無組織排放管控要求。
在同一個生產線內,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均低于10%,廠區內和廠界VOCs無組織排放濃度穩定達到相關標準限值要求,現場管理規范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措施。符合相關要求的企業,如已建設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設施的,可停止運行;新建企業可不再配套建設收集和處理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