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磚廠生產過程中為節約成本,不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將廢氣直接排入外界,受到環保執法處罰10萬元。該磚廠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行政處罰。近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該案,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重慶市開州區某磚廠主要從事頁巖磚加工、銷售,其生產過程中會產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及顆粒物等廢氣。2020年7月10日,重慶市開州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在對該磚廠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磚廠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配套的脫硫設施前端放置一塊木擋板,未實際開機運行脫硫塔風機、氧化沉淀池循環泵等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而是將廢氣通過另外管道直排大氣中。經檢查,該磚廠氧化沉淀池水呈酸性。隨后開州環執支隊認為其行為違反了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決定對其處以罰款10萬元。該磚廠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某磚廠作為燒結磚瓦企業,在生產作業時應當運行的大氣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實際未運行,導致廢氣未經處理便向大氣直接排放,屬于以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應當受到法律懲戒,遂判決駁回該磚廠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某磚廠不服,上訴至重慶二中院。法院審理后認為,開州環執支隊具有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該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法規適用正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減緩氣候變化,保護生態環境,是每個公民、企業應盡的義務。為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我國力爭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控制碳排放總量,提倡節能減排,走綠色生態可持續發展之路。本案排污企業位于渝東北三峽庫區腹地,地處秦巴山脈,其生產原料主要系煤矸石。煤矸石在燃燒過程中所產生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氣體,在增加碳排放的同時,還會形成酸雨破壞土壤、酸化水質,破壞生態環境。相關企業應充分認識這一危害性,嚴格按照規定封閉原有直排點,設置并運行脫硫設備,做到達標排放,做好大氣污染防治。人民法院在依法支持行政處罰的同時,亦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強化防范措施,加強監管,排除直排隱患,做好法治宣傳,引導更多企業遵守國家規定、履行社會責任,共同做好大氣污染防治,以實際行動服務和保障碳達峰、碳中和早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