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態環境局修武分局對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擅自從事機械噴漆作業,半成品倉庫地面上存在噴漆痕跡,且現場堆放有噴漆過的產品,空氣中存在有濃烈的噴漆揮發性有機物氣味,噴漆作業無任何環保設施,門窗大開,揮發性有機物未采取封閉、密閉措施直接外排,污染環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焦作市生態環境局依法責令該公司停止噴漆作業,并處罰款9.6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