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某企業建設項目輕微違法,生態環境部門責令其改正不予處罰,但企業卻拒不改正,最終被處以重罰。
2021年5月,相城區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發現董某的電子器件制造生產項目涉嫌未批先建,但由于項目處于設備安裝階段,未發現污染后果,且能夠主動停止建設或者恢復原狀,因此不予行政處罰,只是向董某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其恢復原狀。然而執法人員跟蹤檢查時發現,董某非但沒有按照要求恢復原狀,反而在污染防治設施未配備齊全的狀態下,開工生產。最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董某未批先建、未驗先投的行為累計處以罰款20余萬元。

原先不予處罰,是因為蘇州市生態環境局曾于2020年3月印發指導意見,明確對于企業首次輕微違法、能及時主動糾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罰款處罰。
這起案例警示企業,“免罰輕罰”不是肆無忌憚進行輕微違法行為的擋箭牌。像董某這樣置若罔聞、拒不改正,甚至變本加厲、擴大違法行為的做法,終究只會自食其果。
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輕罰”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包容審慎的現代監管理念。“免罰輕罰”后,企業需根據職能部門要求,限期對輕微違法行為進行整改。對于那些知錯不改或者已享受過“免罰輕罰”政策卻再次發生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應建立誠信檔案,明確其不再適用這項政策。同時,建議在制定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時,對屢教不改、屢禁不止的“免罰輕罰”企業,適當提高裁量系數,以警示企業高度重視整改機會,切實抓緊整改,避免環境危害后果的產生。
在日常檢查中,加強宣傳與溝通也很重要。在辦案過程中,多次遇到企業認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應“免罰輕罰”,但實際上并不符合相關政策要求。這時企業多有抱怨,甚至公開質疑“免罰輕罰”政策的公平性。鑒于此,要加強政策宣傳,做到“免罰輕罰”全轄區同一標準、同一尺度。同時,進一步細化符合和不符合“免罰輕罰”的違法行為清單,向社會公示,組織企業深入學習,讓他們明確知曉“免罰輕罰”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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