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中規定了免于安裝VOCs治理設施的條件,免于收集VOCs廢氣的條件以及免于泄漏檢測和修復的相關條件,具體如下:

VOCs治理設施
重點地區(即根據環境保護工作要求,對大氣污染嚴重,或生態環境脆弱,或有進一步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等,需要嚴格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地區),收集廢氣中的NMHC(非甲烷總烴)初始排放速率低于2kg/h(不含本數),其他地區,收集廢氣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低于3kg/h(不含本數),在滿足排放濃度達標的前提下,可以不用安裝VOCs治理設施。如排放濃度超標,仍應安裝VOCs治理設施,確保達標排放,但去除效率不作要求。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即重點地區,收集廢氣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或等于2kg/h,其他地區,收集廢氣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或等于3kg/h,需要安裝VOCs治理設施,如未使用規定的低VOCs產品,在滿足VOCs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均達標的前提下,治理設施的去除效率不得低于80%;如全部使用符合規定的低VOCs產品,治理設施去除效率不作要求,VOCs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達標即可。

VOCs廢氣處理設備
企業不對VOCs廢氣進行收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首先需要確定該企業執行的標準是《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因為如果有行業排放標準,優先執行行業標準,如果有地方排放標準,優先執行地方標準,標準要求有不一致的,優先執行要求嚴格的。
比如:塑料制品企業(聚氯乙烯除外)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按該標準的要求,合成樹脂企業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需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排氣筒高度應按照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且至少不低于15m。因此,塑料生產企業(聚氯乙烯除外)就應對含VOCs廢氣進行收集處理,有組織達標排放。
(2)其次再判斷涉及VOCs的工序使用的所有物料在施工狀態(即都按照配比配好準備使用)下的VOCs質量占比情況,如所有物料在施工狀態下的VOCs質量占比皆小于10%,才可不收集。
如果企業符合以上條件,且在生產過程中未收集VOCs廢氣,在接受環保部門檢查時應提供相應的MSDS、配方、檢測報告等數據資料,以證明使用物料的VOCs質量含量低于10%。
企業的VOCs管控臺賬清單可參考下面表格:
對于企業中載有氣態VOCs物料、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小于2000個的,不強制開展泄露檢測與修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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