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上海市清潔空氣行動計劃(2018-2022年)》(滬府辦發〔2018〕25號)和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開展本市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滬環氣〔2020〕41號,以下簡稱《通知》),加快推進本市重點行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減排工作,鼓勵企業實施VOCs深化治理,持續削減VOCs排放總量,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根據《上海市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發改規范〔2021〕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本市既有企業按照《通知》要求實施完成的“一廠一方案(2.0版)”中確定的VOCs深化治理項目,包括源頭削減、過程控制以及末端治理升級項目。
二、補貼對象、標準
(一)補貼對象
《通知》規定的304家重點治理企業和2058家一般治理企業,以及由企業申請、經區和市生態環境部門核準的其他VOCs治理企業。
(二)補貼標準
為鼓勵企業實施高水平VOCs深化治理項目,更多、更快、更好的削減VOCs排放,本辦法基于減排量進行分類分級補貼。其中,減排量按照《上海市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項目減排量計算方法(試行)》(滬環氣〔2021〕25號)核定。
企業的補貼總金額為各治理項目補貼金額的合計,企業實施完成90%及以上“推薦”類治理任務的,補貼總金額獎補10%,單個企業補貼總金額不超過1200萬元。
企業的治理項目已經獲得區級補貼的,若區級補貼金額低于本辦法,僅享受差額部分的補貼。
三、申請條件
申請補貼的治理企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編制完成VOCs治理“一廠一方案(2.0版)”,且按照《通知》要求對方案開展并通過專家評估;編制完成“治理任務實施方案”;
(二)全面完成《通知》任務清單中的“要求”和“目標”類治理任務,“推薦”類治理任務的完成比例不少于70%;
(三)實施完成治理項目后,企業VOCs減排量不低于10噸/年,或排放量較治理前削減20%及以上;
(四)源頭削減項目通過部分或全部生產設施改造實施,具有明確固定的物理邊界,且不具有與原VOCs物料使用或產品生產的兼用性與互換性;末端治理升級項目采用《上海市工業固定源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技術指引》推薦的治理技術,VOCs污染物去除效果在原有要求(《上海市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減排企業污染治理項目專項扶持操作辦法》滬環保防〔2015〕325號)基礎上有進一步的提升;
(五)申請本辦法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未曾享受本市其他市級財政資金補貼;
(六)信用狀況良好,無嚴重失信記錄,申請補貼期間無涉VOCs環境違法違規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