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生態環境部發布《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要求7月1日后,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模式,開展執法行動,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不滿足無組織控制要求的企業,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據執法檢查的相關通報等顯示,企業在廢氣收集、廢氣治理、監測等方面也極易“踩雷”。
河南廢氣治理廠家了解到,日前,廊坊市生態環境局永清分局執法人員在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永清縣某展具公司處于生產狀態,造粒工序正在作業,但廢氣治理設備未正常運行,部分廢氣未通過收集罩直接外排,涉嫌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未按照規定使用廢氣治理設備。
《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提到,廢氣治理設備與生產設備“同啟同停”,在廢氣治理設備達到正常運行條件后方可啟動生產設備,在生產設備停止、殘留VOCs廢氣收集處理完畢后,方可停運廢氣治理設備。
該公司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廊坊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目的規定,執法部門對其處以罰款50000元。
廢氣不收集好就談不上下一步的治理,另外,如果廢氣治理設備裝了不運轉,也說不上收集、治理。并且還得是有效的廢氣治理設備,VOCs廢氣治理效率才高。
河南廢氣治理廠家建議涉及VOCs廢氣治理的企業要早做準備,著重做好VOCs廢氣治理工作,結合自身廢氣特點進行設計和運行有效廢氣治理設備,確保VOCs廢氣達標排放。要求安裝在線監測設備的行業,也需要在開工之前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