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姑蘇生態環境執法局對某涉及含VOCs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產生的企業進行突擊檢查時發現,樓頂的3組廢氣處理設備中,1組并管較多的光氧催化裝置箱體固定螺栓有明顯銹跡。
執法人員立即進行現場拆箱檢查,光氧催化裝置燈管上有大量積灰,部分燈管破裂,未做到及時更換和保養。順著管線繼續檢查發現,兩處管線與樓頂連接部位存在大約8厘米的縫隙,開啟設備后,用手帕紙放在縫隙口測試,結果有明顯漏風現象,管道口原密封水泥脫落。現場判定廢氣處理設備不正常使用。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含VOCs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廢氣處理設備;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VOCs廢氣排放。

姑蘇生態環境局作出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目前,該單位已對屋頂接口處裂縫進行封堵,對廢氣處理設備也已進行維護保養并建立臺賬。
企業新建廢氣處理設備或對現有廢氣處理設備實施改造,應依據排放廢氣特征、VOCs組分及濃度、生產工況等,合理選擇治理技術。需注意的是,在環保手續完備的前提下,企業應確保相應的廢氣處理設備安裝,并保持正常使用,兩個條件同時滿足。安裝有廢氣處理設備,但沒有保持正常使用,這也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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