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福建廈門發布“廈門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廈門市生態環境局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實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對廈門市VOCs廢氣治理提出了更具體的要求,重點任務中的第四條要求:除惡臭異味治理外,新改擴建的企業不得使用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等副產臭氧的VOCs廢氣治理技術,已投用該類型的治理工藝將逐步退出。

日前,國家生態環境部發布《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內容也明確提及我們國家現階段的臭氧污染污染及防控形勢均比較嚴峻。
生態環境部指出,當前階段,我國面臨細顆粒物(PM2.5)污染形勢依然嚴峻和臭氧污染日益凸顯的雙重壓力,特別是在夏季,臭氧已成為導致部分城市空氣質量超標的首要因子。VOCs是形成臭氧的重要前體物,加強VOCs廢氣治理是現階段控制臭氧污染的有效途徑。
《2020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中也提出,各地組織企業對現有VOCs廢氣收集率、治理設施同步運行率和去除率開展自查,重點關注單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溫等離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噴淋吸收等工藝的廢氣處理設備。對達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設施進行更換或升級改造,確保實現達標排放。
企業新建廢氣處理設備或對現有廢氣處理設備實施改造,應依據排放廢氣特征、VOCs組分及濃度、生產工況等,合理選擇治理技術,對治理難度大、單一治理工藝難以穩定達標的,要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如活性炭吸附脫附+催化燃燒、沸石轉輪吸附脫附+催化燃燒、沸石轉輪吸附脫附+RTO高溫焚燒等。

3室蓄熱式燃燒分解設備(RTO)安裝在客戶廠區
排放穩定達標、運行管理規范、環境績效水平高的企業,將納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不滿足無組織控制要求的企業,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對不符合產業政策、整改達標無望的企業依法關停取締。
總而言之,任何VOCs廢氣治理技術在其適用范圍內對VOCs減排均有相應效果,治理效果和VOCs前端收集、設備合理配置以及日常運維均有直接關系,選用何種VOCs廢氣治理工藝需要根據工況條件、經濟可行性以及當前的政策趨勢合理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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