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10 年開始,江蘇和浙江一帶的相關制藥企業先開始進行VOCs廢氣治理,當時的VOCs廢氣治理重點在對異味的治理。治理工藝如三級噴淋技術“堿洗+催化氧化+水洗”的老三段工藝,這是早期的發酵尾氣處理工藝。2014——2015年,江浙一帶的相關藥企已經將蓄熱式熱力焚燒(RTO)、蓄熱式催化焚燒(RCO)等技術用于VOCs廢氣治理。進入“十三五”之后,制藥行業 VOCs廢氣治理和異味治理工作全面鋪開。2019年,國家頒布《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制藥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現有制藥企業要在 2020 年7 月起執行新標準。因此,相關制藥企業廢氣的達標排放還將面臨很大挑戰。

3室蓄熱式燃燒分解設備(RTO)安裝在客戶廠區
1、企業對VOCs 廢氣治理技術的選擇缺乏針對性。由于原料藥產品繁多,所用生產原料種類多、VOCs 排放環節多,而且不同生產工序的廢氣特點各異,因此,沒有一種技術能夠處理所有的廢氣。例如,制藥企業常見的碳纖維吸附技術,企業在引進時以“多級冷凝+碳纖維吸附”工藝為主。但實際應用中,在碳纖維再生干燥階段會出現高濃度VOCs 溢出,企業對這些尾氣只能再實施收集冷凝處理,或直接將碳纖維吸附段的排放尾氣引致RTO、RCO中焚燒處置。
另外,企業在可行性治理技術選擇方面,還應綜合考慮處理效率、運行成本和二次污染等,一些VOCs廢氣治理技術在應用過程中產生臭氧和有機中間產物等二次污染物,需要企業進一步分析二次污染的風險及其削減措施才可考慮使用。
2、不能直接照搬其他行業的VOCs廢氣治理技術。目前,在 VOCs 廢氣治理領域,國家正陸續研究并出臺相關技術規范,但不同行業的企業在選擇VOCs廢氣治理技術上還處于試驗和摸索期。制藥行業也不能直接照搬其他行業的可行技術。例如,在石化行業應用較好的 VOCs焚燒處理方法,并不適合處理原料藥生產的發酵、結晶、精制等工序中排放的大風量、低濃度廢氣或是間歇性排放 VOCs廢氣治理。

活性炭催化燃燒設備安裝在客戶廠區
3、企業對無組織廢氣收集不足。無組織廢氣收集不足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VOCs 無組織收集點位不足。盡管企業對于廢氣的收集與處理意識在逐步提高,但對于車間密閉管理、對所有涉及 VOCs物料投加口、冷凝器出口、實驗室廢氣、危廢庫房的廢氣收集與治理仍不足;另一方面,廢氣收集系統的設計還有待優化。目前,部分企業在增加無組織收集措施時,存在收集氣體 VOCs濃度過低、風量過大,造成后續廢氣治理設備能力不足或增大處理成本,給VOCs廢氣治理帶來了很大壓力。
4、企業廢氣排放自行監測能力不足。對于制藥企業,從安全、職業衛生方面考慮,現場廢氣檢測設備有甲烷、硫化氫、一氧化碳、丙酮、臭氣濃度等便攜式檢測設備或速測管,而對于多組分揮發性有機廢氣的便攜式檢測設備則比較少。另外,VOCs 在線設備的第三方運維公司較少,企業面臨廢氣設備檢測因子少、設備費用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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