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廢氣治理設備應與產生廢氣的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由于事故或設備維修等原因造成廢氣治理設備停止運行時,應立即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2.廢氣治理設備正常運行中廢氣的排放應符合國家、地方和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3.廢氣治理設備不得超負荷運行。
4.企業應建立健全與廢氣治理設備相關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及運行、維護和操作規程,建立主要設備運行狀況的臺賬制度。
人員與運行管理:廢氣治理設備應納入生產管理中,并配備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在廢氣治理設備啟用前,企業應對管理和運行人員進行培訓,使管理和運行人員掌握廢氣治理設備及其它附屬設施的具體操作和應急情況下的處理措施。培訓內容包括:
(1)基本原理和工藝流程;
(2)啟動前的檢查和啟動應滿足的條件;
(3)正常運行情況下廢氣治理設備的控制、報警和指示系統的狀態和檢查,保持設備良好運行的條件,以及必要時的糾正操作;
(4)廢氣設備運行故障的發現、檢查和排除;
(5)事故或緊急狀態下人工操作和事故排除方法;
(6)廢氣治理設備日常和定期維護;
(7)廢氣治理設備運行和維護記錄;
(8)其它事件的記錄和報告。
企業應建立廢氣治理設備運行狀況、設施維護等的記錄制度,主要記錄內容包括:
(1)治理工程的啟動、停止時間;
(2)過濾材料、氧化催化劑、蓄熱體等的質量分析數據、采購量、使用量及更換時間;
(3)治理工程運行工藝控制參數,至少包括治理設備進、出口濃度和相關溫度;
(4)主要設備維修情況;
(5)運行事故及處理、整改情況;
(6)定期檢驗、評價及評估情況;
(7)污水排放、副產物處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