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印發2019年《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5部分:汽車制造業》(DB36/1101.5——2019)。樸華科技摘要了有機廢氣VOCs的排放標準限值,供大家參考。
該廢氣排放標準適用于汽車整車制造表面涂裝相關作業,包括汽車整車及車身制造過程中的儲運、混合、攪拌、清洗、涂裝、干燥及后處理單元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生產工藝和管理要求、監測與監督實施要求;
現有汽車整車制造企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擴、改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汽車維修業(涉及表面涂裝工藝)和生產車箱(含掛車)(涉及表面涂裝工藝)企業可參照該文件執行。
有組織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要求:
1、現有企業自2020年3月1日起執行表1的排放限值,新建企業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的排放限值。
表1 有組織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
2、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現有企業自2020年3月1日起執行表2的無組織排放限值,新建企業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執行表2的無組織排放限值。
表2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揮發性有機物濃度限值
3、單位涂裝面積排放總量
現有企業自2020年3月1日起執行汽車涂裝生產線單位涂裝面積表3規定的排放限值,新建企業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執行表3規定的排放限值,單位涂裝面積排放總量核算見附錄A。
表3 汽車涂裝生產線單位涂裝面積VOCs排放量限值
4、 排氣筒高度要求
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筑物的相對高度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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